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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控股股东爱康实业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

  • 发布时间:2022-06-17 01:12:02

9月29日,爱康科技(002610.SZ)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裁定批准爱康实业重整计划。

公告显示,2020年6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爱康实业的重整申请。

2020年6月15日,法院作出重整管理人指定决定书【(2020)苏0582破13号】,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爱康实业重整案管理人。

2020年9月21日,爱康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且得到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爱康实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苏0582破13-1号】。

据《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爱康实业系上市公司爱康科技的控股股东,并与多家公司存在关联互保,通过重整保留公司的运营价值能有效保持相关公司的稳定运行,并有利于降低对其他企业与机构形成实质性损害的风险。《重整计划草案》对各类债权的受偿做出了妥善安排,并架构了持股平台,赋予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选择通道,较全面地解决了当前的债权债务矛盾。草案的制订基础符合公司的资产现状;重整方的出资计划及其后续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草案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综上,《重整计划草案》合法、有效、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爱康科技表示,公司现对于爱康实业的债权系因反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权,鉴于公司目前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爱康实业的反担保责任尚未触发,结合爱康实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内容,本次公司暂以“保留选择权”受偿。若后续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受偿选择,参与爱康实业的破产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之表决权限,决定是否需将受偿选择事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另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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